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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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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4
核心提示:
  为做好深圳市进口冻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25号)》,结合《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冻品纳管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自2022年7月1日起,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集中监管仓运营单位及检测机构。其中,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货主自费96.32元/吨;核酸检测单样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16元/管;混采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50元/管。   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处理,相关应急处置产生的人员、产品、环境扩大抽样核酸检测以及阳性冻品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仍由市政府全额补贴,其他费用由货主承担。   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研究调整纳管费用。   二、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或直接运往深圳市外的进口冻品违规停留、开箱、卸货、倒箱过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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