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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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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编  浏览次数:501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完善配套机制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委)编制起草了《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必须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加强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要依据   《办法》的起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办法》)。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即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三、起草过程   市市场委于2017年10月20日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近五年的良好运行,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增强,食品安全治理达到一定预期效果,切实提高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有效性。   随着《检查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且《办法(试行)》五年期满将近,2022年市市场委起草编制本《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办法》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等。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共3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义务及内容,及自查周期、频次和自查报告方式。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共2条,主要规定了企业风险问题报告的内容、时限及风险问题报告的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区监管部门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内容。   五、重点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企业自查频次   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当前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参照《办法(试行)》的有效运行,经反复讨论研究,企业自查周期和频次不应少于《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规定的监管周期和频次。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季节性食品生产者应在生产季内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确保食品生产持续合规,避免其所有自查均于停产期间开展,以免丧失自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问题报告的情形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依照食品生产监管排查的问题线索,配料、投料、车间消毒,主要设备、内包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化,均易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因此,食品生产者自查发现的相关风险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风险问题报告的留存   食品生产者、区监管部门均应对风险问题报告妥善保存,参考其内容,有助于生产者整改落实,质量提升;有助于监管部门精确排雷、重点监管;有助于生产者和监管部门举一反三,持续开展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2022年7月5日      相关报道: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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