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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饮料 毕节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助维权获千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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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0  来源:毕节试验区网  浏览次数:485
核心提示:
  毕节试验区网讯 近日,毕节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猫场分局12315投诉站接到一起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事件,经过调查处理,得以成功调解,消费者获赔1000元。   2月11日,罗先生打12315电话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猫场分局进行投诉维权,称其大年初四时在猫场镇福乐多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瓶“统一海之言”饮料,饮用后发现该饮料已经过期(饮料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了解情况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罗先生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统一海之言”饮料图片及视频等证据,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该超市承认本次事件是因超市工作人员对过期食品没能做到及时下架处理导致,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除退还消费者4元的购物款外,还给予1000元的赔偿。   通过本次事件,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应到正规的场所,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一定要查是是否在保质期内,而且一定要索要并保留好购物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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