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案者: 邹贤杰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62号
主办单位: 省生态移民局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复文标题: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邹贤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基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帮助解决安置社区经费不足以及搬迁群众安置房后续维修管护等资金问题”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等文件要求,“对目标接近、资金上投入方向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予以整合,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目前,我省已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发展的产业项目、搬迁群众公共服务岗位工资、“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等。2021年,省级共下达各地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139.27亿元,可由县级统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项目。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教育、医疗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等后续扶持项目。2021年,广东省援助我省东西部协作资金34.43亿元,可由县级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按照政策规定,鉴于已经有多个专项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不再设立支持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
同时,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多措并举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省生态移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拟于近期出台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多措并举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积极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落实,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需求,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和后续扶持提供保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整合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建设,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等项目,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的筹集。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搬迁农民意愿基础上,可纳入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生产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调剂用于城镇建设,为搬迁人口后期扶持筹集资金。贵州银保监局积极通过金融方式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截至本年度一季度末,辖内政策性银行易地扶贫搬迁及后续扶持类贷款余额合计450.21亿元,其中:后续扶持贷款余额300.2亿元,今年以来累计投放额38.59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就业园区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各部门通过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关于“出台政策不将搬迁安置房作为首套房进行对待,尤其要出台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建议
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在“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成果”部分已经明确:“多渠道满足搬迁群众住房需求,安置家庭成员在城镇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住房不作为首套房,同等享受购房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将搬迁家庭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各地采用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
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家庭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有关部门也已经出台优惠支持政策。省税务局一是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三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税法规定的最低限税率3%,已无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的条件和空间。五是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专项扣除项目予以扣除。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购房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开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贷款政策制订工作,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执行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目前,我省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普遍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省银保监局积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的要求,落实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积极支持搬迁群众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