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通报了8批次不合格样品,其中,多批肉类检出禁用药物。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为食用农产品。其中的4批次检出禁用药物,不合格样品分别为:萧山区城厢街道西门农贸市场2125、2126号摊位(经营者:许桂凤)销售的牛腩肉、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东街农贸市场121号摊位(经营者:陆宝飞)销售的牛里脊肉、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市场惠娣牛肉摊销售的牛里脊肉检出克伦特罗;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洋鸭检出五氯酚酸钠。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公庙菜市场2-04号摊位(经营者:徐利英)销售的牛小腱子,该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检出值为171μg/kg。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 除食用农产品外,还有3批次粮食加工品也检出不合格。其中,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周菊香销售的标称余姚市三七市镇远大米厂生产的东北大米检出镉超标,检出值为0.311mg/kg。 镉对人体具有严重的损害,过量摄入镉可以引起肾、肝、肺、骨、生殖系统病变及癌症,是WTO列入重点监控的食物污染物之一,并被美国毒物管理委员会列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第六位。根据《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稻谷(以糙米计)、糙米、大米中镉的限量应不超过0.2mg/kg。 另外,余姚市河姆渡元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元国水磨手工年糕检出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此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为: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河姆渡元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长条水磨年糕,该样品检出脱氢乙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绍兴、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绍兴、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90日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8期)不合格产品信息 |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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