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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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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8  来源:国家财政部  浏览次数: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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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财政部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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