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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为发泡鱿鱼竟添加甲醛 赚十几元被罚五千获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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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7  来源:淮海晚报  浏览次数: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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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6日上午9点,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赵某在泡发7斤鱿鱼时非法添加甲醛,并卖至菜场,虽然只赚了十几元钱,但因危害食品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6月27日,在淮阴区某蔬菜批发市场内,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任某经营的调味品店正在销售的水发鱿鱼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水发鱿鱼甲醛含量为749mg/kg,严重超标。2018年8月2日,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某,经民警电话联系,赵某自首,并对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他平时是个油漆工,并不专门发泡鱿鱼售卖,2018年6月,听说发泡鱿鱼能挣钱时,于26日下午在家中加工泡发了7斤鱿鱼,考虑到正常泡鱿鱼的话,鱿鱼容易坏掉,所以就添加了甲醛。第二天,他将这加了甲醛泡发的7斤水发鱿鱼以13元每斤的价格批发给任某的调味品商行,一共卖了不到100元,除掉成本,赚了十几元钱。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该条犯罪行为并不以数量、数额为量刑标准,而是以实际行为,只要行为构成犯罪,不关数额大小,都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最后,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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