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主体: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三、办理条件: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11.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1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13.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四、申请材料:
(一)、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
3.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二)、延续
1.延续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
(四)、补发
1.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销
1.注销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发证
六、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登记6个工作日,变更(需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延续、注销、补发、变更(无需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办理地点: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申报网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aq.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