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有替代品的,应当优先使用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医院、学校、商场和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涂料等产品,鼓励使用环保的油漆涂料等产品。海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原辅材料使用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农药生产、矿产开采、制胶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文章来源:慧聪网,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