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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拍黄瓜和酸梅汁收入126元 海口这家餐厅被罚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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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3  来源:海南特区报  浏览次数: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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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拍黄瓜、酸梅汁,非法所得126元,却因此被罚了15000元。今年1月11日,海口美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回访时发现,位于国兴大道63号桫椤湾2-210商铺的海口美兰蛙蛙时代餐厅,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对外发布的菜单信息中,依旧含有自制饮品和冷食这两个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项目。

  2018年12月3日,美兰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美兰蛙蛙时代餐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自制饮品与冷食制售,但并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遂于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自制饮品和冷食制售的违法经营行为。截至案发,可查实的拍黄瓜累计销售9份,销售价是每份10元,酸梅汁累计销售18份,销售价是每份2元。2019年1月11日,当事人从美团外卖网下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食品品类,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126元。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美兰食药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26元,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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