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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卖相 熏制“硫磺笋” 5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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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6  来源:贵州都市报  浏览次数: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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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25日,桐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向某全、向某林、张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梁某、张某刚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桐梓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张某刚合伙在桐梓县芭蕉乡收购加工和出售竹笋并在当地搭建临时加工点用于加工竹笋。随后二人到重庆南川购买工业硫磺5包、焦亚20包、水柠檬2包等材料用于加工竹笋。2017年9月至10月初,二被告人在该加工点通过“熟保鲜”方法加工竹笋。同年10月10日左右,梁某、张某刚在该加工点通过“生保鲜”方法加工竹笋,即直接用非食品原料的工业硫磺燃烧后熏制竹笋15袋。   梁某还分别向被告人向某林、向某全、张某某提供工业硫磺和用硫磺熏制竹笋的方法,三人分别在家中进行硫磺熏制竹笋,并将熏制的“硫磺笋”出售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向某林熏制硫磺笋21袋、被告人向某林熏制硫磺笋27袋、被告人张某某熏制硫磺笋6袋。   2017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梁某、张某刚的加工点进行检查,查获扣押“熟保鲜”竹笋419袋、“生保鲜”竹笋69袋、长征牌硫磺4袋、工业硫磺21.16公斤。经鉴定,送检的竹笋均被判定不合格。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人梁某、张某刚违反规定在竹笋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损害他人健康权,且给桐梓县方竹笋产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严重损害了桐梓县“中国方竹笋之乡”的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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