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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网店卖山寨“猪猪侠”充气玩具!咏声动漫起诉获判赔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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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秦楚乔  浏览次数: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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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佛山市某网络公司因销售“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被要求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咏声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称被告在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了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


 


《猪猪侠》动画系列创始于2005年,相继推出了多部3D动画、电影和舞台剧,作品多次斩获大奖,其中的猪猪侠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6月27日,咏声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庭审中,咏声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充气玩具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涉案作品“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咏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该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同时,“猪猪侠”美术作品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然而,咏声公司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了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


 


被告佛山市某网络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比对,该网络公司开设的网店的商品介绍中所展示的卡通形象及公证封存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特征与涉案“猪猪侠”等动漫形象一致,两者在动作、神态等上的细微差距未从实质上改变两者在主体形象特征的一致性,换言之商品介绍展示及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动漫形象“猪猪侠”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创作难度、该网络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该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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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动画片《熊出没》备受孩子们的欢迎。大街小巷都充斥着相关产品,如书包、玩偶、玩具等印有”熊大“、”熊二“等形象。殊不知,稍有不慎,就涉嫌侵权。


 


(安徽省阜阳市)市中院就受理了多起涉及该系列卡通形象的纠纷案,4家超市成为被告。



 


法官认为,为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从进货源头把好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作出约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权利的文件;其次,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授权许可;再者,一旦发生侵权,应积极应诉,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供应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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