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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上用高压电网捕鱼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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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
  本报讯 近日,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在长江上海段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同时需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5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9月,韩某勤、韩某华各自驾驶渔船,使用共同出资购入的高压通电网,在长江上海段实施非法捕捞活动10余次,累计捕获花鲢3773斤、鲈鱼1070斤、白鲢142斤,出售后非法获利3万余元,上述渔获物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7.5万余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用电网捕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追诉标准,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韩某勤、韩某华因传统捕捞效率低下,加大了渔网网眼和电流。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造成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二人多次在长江内陆水域进行电捕捞作业,对水生物种的影响巨大。   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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