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9  来源:齐鲁网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
      省畜牧兽医局消息,山东拟组织部分具备病原检测能力的县级兽医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4月14日前准备好盲样,各参加检测能力比对的实验室4月15日派专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高等院校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同时提供实验室证明材料(CMA 证书或 CNAS 证书复印件以及检测能力范围一览表),统一领取样品,并务必于12小时内抵达实验室。   参加检测能力比对实验室范围   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县级兽医实验室(以前未参加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的),省内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CNAS)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病原学检测能力、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的高等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由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组织报名,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比对要求   参加检测能力比对的实验室按照《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方案》进行比对。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非洲猪瘟病毒PCR),按照《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规定的检测程序进行。   实验室检测及结果管理   比对工作结束后,省畜牧兽医局通报实验室比对结果,并通报承担非洲猪瘟监测的实验室。通过本次检测能力比对的兽医实验室,经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后,方可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19]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结果管理。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网站客服,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山东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工作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