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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胜利旺豪超市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被罚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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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三亚新闻网  浏览次数: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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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新闻网4月18日消息 近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食品类案件,三亚胜利旺豪超市散装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问题,被处以5.5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9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转来的投诉,投诉人称三亚胜利旺豪超市销售过期的散装通心粉及白砂糖。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单位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即投诉人称的“三亚胜利旺豪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的散装食品销售区发现“麻椒”、“白胡椒”、“竹笋干”、“黑芝麻”4种食用农产品及“白通心粉”食品,未发现投诉人称的过期白砂糖。上述5种涉案食品的容器上贴有散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7月26日,保质期180天。上述食品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麻椒”、“白胡椒”、“竹笋干”、“黑芝麻”4种食用农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白通心粉”食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案查实涉案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货值金额2386.296元,无法查清违法所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2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以及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有关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食品类案件共立案12宗,其中5宗因该公司自身管理疏忽,未严格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依法查处。7宗因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了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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