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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市监公布“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名单” 56人终生“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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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温州网  浏览次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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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昨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份“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57人名单”。名单中的56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人因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龙燚”地沟油案件的涉案人员在列   名单中的余建华、唐朝刚、凌云志、毛军良,为2016年被温都曝光的大龙焱火锅店使用口水油案件的涉案人员。   2017年4月,余建华、唐朝刚、凌云志、毛军良因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分别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四人自判决之日起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此前报道的“万德福”“匠心坊”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件被判刑的人员,也在名单之列。   毒镖杀狗,屠宰卖肉,涉案5人均被判刑   邹鹏、陈定亮、蒋彪、谢天养、雷明印,结伙私下生产、贩卖含有有害、有毒成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   2017年,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邹鹏、陈定亮、蒋彪、谢天养、雷明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自判决之日起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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