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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取消36项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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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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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国家药监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36项证明事项包括14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和24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很多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改为网络核查。

此次被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中,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声明、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无未结案件证明等资质证书以及证明文件,在部分申请项目的审核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而在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一次性进口)以及药品委托生产备案(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和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备案等多项申请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改为网络核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无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证明在部分审核项目中,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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