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10年,二审判3缓5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宾欣 董嫚玲)买卖仿真枪该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饱受争议。3月19日从黄石市中院获悉,对武汉市汉正街一玩具店老板刘某涉嫌犯买卖枪支罪一案,该院撤销了一审10年的量刑,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玩具批发或零售活动。
刘某从2011年起开始在汉正街某商城经营玩具店,从事玩具批发业务。2015年9月,刘某从外地购进多种型号仿真枪,在店内进行销售,其中大量销往黄石、孝感等地。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4月27日,警方分别从刘某两名客户经营的玩具店中查获仿真枪782支和18只,其中82支被鉴定为枪支,均购自于刘某处。
2018年8月15日,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共计8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查获的枪支82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刘某不服该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黄石中院。
二审期间,黄石中院综合考虑了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委托武汉市黄陂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武汉市黄陂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共计8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比动能、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价格、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等情节,未能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应予改判,故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邱秋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
对于涉仿真枪案件,如果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需做出更多考量。一审做出重罪判决,可能主要是基于数量的认定。二审则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了案件造成社会危害性,更加妥当的进行了裁量刑罚,没有唯数量论,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这样的判决更加符合公众的认知和预期,既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也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链接】近年来,多起仿真枪案进入公众视野,枪支的鉴定标准也引发讨论。去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施行,指出此类案件在量刑时,除考虑涉案枪支数量外,还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致伤力大小及行为人动机目的等。
案例:因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0月,天津市51岁的赵春华被判三年六个月。她上诉后,2017年1月,二审法院认为,其持枪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等,最终改判缓刑。
(责任编辑:李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