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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明矾”严重超标 利川一制作油条早餐店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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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1  来源:人民法治网  浏览次数:1037
核心提示:
  11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8月,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廖某早餐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830mg/kg,严重超过100mg/kg的标准值。经专家认定,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含量已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长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者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油条,这个人人熟知的食品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很多的人并不知晓为什么会那么的酥软可口,是明矾。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添加剂,含铝离字,被人体吸收后很难排出体外。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也就是明矾,复合型膨松剂即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也是上述两种物质。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油条是油炸面制品,在制作时使用的添加剂不可超标超量使用,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铝残留值。
  经查,2019年6月,廖某找到某乡镇餐馆老板徐某商量,在徐某的餐馆旁开设一家早餐店,对外借用其餐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得到徐某应允。随后,廖某开始经营早餐店,加工、出售油条、馒头、面条等食品。营业期间,为使油条口感更好,廖某在制作时一直凭自己经验添加“明矾”,每天加工约30根,以2元/根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400元。
  “缺乏剂量工具,就是凭感觉添加的,抖一抖就加进去,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极大漠视。”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要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相关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判决结果执行到位。”利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本强说。
  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利川市相关部门严字当头,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相互协作,充分履职,形成合力,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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