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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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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2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查办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欺诈案   根据群众举报,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店所销售的大白菜标价为1.39元/斤,但实际结账价格为7元/公斤,且其它蔬菜也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罚款50万元。   案例二:秦皇岛市海港区同益堂药店(森林逸城店)提供虚假进货凭证案   根据群众举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同益堂药店(森林逸城店)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药店存在销售口罩价格过高、提供虚假进货凭证等违法行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店罚款10万元。   案例三: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东盛”牌抗病毒口服液未明码标价。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000元。   案例四:涞源县阳枝果水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涞源县阳枝果水果店销售的开心果、松子、苹果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3000元。   案例五:宁晋县佑康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晋县佑康药房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医用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000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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