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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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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6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简称新型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防控形势严峻。应当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各项决策部署,配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承担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面临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题,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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