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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违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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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zhangdi  浏览次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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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拟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违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新京报讯 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东人大网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违者最高罚款一万元。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广东拟制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这意味着,广东或将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药用和科研。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罚款一万元

征求意见稿拟作出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具体来看,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特别提出,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罚则方面,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此外,违法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拟制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对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管理进行规定,提出,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这意味着,广东或将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药用和科研。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需设施、技术、人员,并符合防疫要求。同时,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建立繁育档案,并公开繁育地址、种类等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概念。拟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该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网络平台不得提供野生动物点餐配送服务

针对禁止非法食用和非法交易,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电子交易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推介、点餐、配送或者其他服务。

同时,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发现非法交易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有关部门。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查、核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部门通知,应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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