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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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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99
核心提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HYLT-007的糯米烧麦、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594的黑鱼、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875的烤鱼片、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874的震洋鳕鱼片)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氟氧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烤鱼片和震洋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铵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五丰牌糯米烧卖(320克/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了商品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经营食品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并提供了商品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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