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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水源保护区内经营水上餐饮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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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1  来源:海峡导报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
  导报记者2月28日获悉,《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今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共43条,分为饮用水水源的确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6大块,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条例分别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条例明确禁止“九大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或者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地表水污染的速生树种;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向水体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毒鱼、炸鱼、电鱼;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其他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此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营水上餐饮业的,将由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而开采矿产的,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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