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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房保障业务知识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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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14

蚌埠市住房保障业务知识应知应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2)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晥政办秘[2012]120号)中规范分配行为的要求: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4、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中规定放宽准入条件:

(1)放宽户籍限制。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放宽户籍限制,可依托居住证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常住人口。

(2)放宽收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较为充足的地区,应进一步放宽收入条件。

5、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中规定盘活存量房源,积极发挥效益: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租赁住房,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房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或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6、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

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2)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配建;(3)开发区、园区投资筹集;(4)企业利用自由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5)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6)腾退的公有住房;(7)社会捐赠的住房;(8)其他渠道。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高层可增加5平方米)。

企业投资筹建的保障性住房(含开发区、园区内),辖区政府给予1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资金来源从地方财政资金中支付。国家、省级建设投资补助结余资金,可由各级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当年政府投资的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可挪作他用。

准入条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

(2)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3)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符合标准条件的安置户;

(4)正在拆迁过程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5)城市规划区内处于限制个人新建住宅范围的,经核定为危房或符合新建条件的家庭;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是外地户口或毕业入户于本市,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7)来蚌务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用住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蚌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4)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5)轮候家庭。

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供应群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人员、来蚌务工人员等群体。

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含开发区、园区内)供应群体: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配租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相适应,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支付方式;(3)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电视、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5)租赁期限;(6)房屋维修责任;(7)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9)其他约定。

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测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承租保障性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蚌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发放60%的租金补贴;(4)其他类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40%的租金补贴。

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标准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保障性住房;预期不腾退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2)转租、转借的;(3)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违法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住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

扩大保障范围:在《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基础上(1)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2)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4)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残退休军人、失独家庭。(5)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并未曾享受过房改政策、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特困纯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6)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供应量确定。

明确保障方式:原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建设、分配、管理。具体分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应对象为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单位自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等,供应对象主要为本企业及产业园区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租金收缴标准:1、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10%收取;(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20%收取;(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蚌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以船为家的专业渔民上岸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残退休军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特困纯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40%收取;(4)其他类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60%收取。

2、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由产业园区和本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确定。配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运营管理:成立市级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和市场化的统一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运营管理公司,负责本区的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和市场化的综合运营、管理。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资格年审及定期核查制度

(1)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4月对所有在保家庭资格实行年度复审;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或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定期对配租保障性住房承租户的租赁使用情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2)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腾退保障性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于拒不腾退,又不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原则: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机构运营、封闭运行。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要求:统筹兼顾、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升效率。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军烈属、伤病残退休军人、船(渔)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儿、孤寡老年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保障。

规范住房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运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包括:负责公租房小区配套商业、公共设施资产运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实施交付使用后的维修计划,与住房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办理房屋出租手续,负责资金的运行管理。出租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产权人上缴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公租房支出。

申请审核程序:“三审二公示”或“四审三公示”。即

(1)居(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结果上报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审,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会同申请材料分别报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公安、房产、公积金、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对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经商、车辆、公积金、社保等进行核查。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会同房产、社保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进行审核,并在用人单位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辖区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报;街道(社区)、乡(镇)的审核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申请人用人单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分配:在符合公租房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1)7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或70周岁以上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重点优抚对象;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智力障碍、精神残疾等重大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残疾的;

(5)配合市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困难并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7)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8)双目失明、高位截瘫、双腿截肢等重度残疾人家庭。

配房面积原则:每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3人(含)以下户安排50平方米以内;4人(含)以上最多不超过65平方米。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本企业员工承租使用,并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收取,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辖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收取,并实施梯度保障;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参照同区域、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不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对于申请家庭中低保家庭,按照市场价的10%收取租金;

(2)对于申请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价的20%收取租金;

(3)对于申请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价的40%收取租金;

(4)其他家庭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

(5)征收过渡户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征收过渡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市财政专项账户,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区财政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含配建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按400户配备1名管理人员标准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

(2)每年要有计划的按150户1万元的标准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公共设施场所的小型维修经费;

(3)各级财政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资金保障,确保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减半收缴后不足部分和维修资金不足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

(1)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增长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对已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增长后超出保障标准的,原则上予以退出。

(2)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用人单位需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缴纳每人1000元的履约保障金;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蚌埠市,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并在1个月内负责清退房屋,并将房屋交还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或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员工。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办理租住公租房时,用人单位需缴纳每人1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辞职、调离、收入超标、拥有私房等应无条件退出公租房,对拒不退房的,原单位应缴纳每人2000元的违约金;此款必须在单位承租承诺书或个人承租会同中体现,否则不予办理。

(4)对于企业团组(一次性承租不少于10套)公共租赁住房时,用人单位需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缴纳1000-5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蚌埠市,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并在1个月内负责清退房屋,并将房屋交还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或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员工。1个月内未交还房屋或未申报新员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条款必须在单位承租承诺书或个人承租合同中体现,否则不予办理。

(5)对上述拒不按规定清退房屋的,除罚没单位违约金外,由房屋产权人提请法院判决。

严格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公司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新入住首签合同不满1年的,一律签租至当年12月底,第2年按全年续签),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3)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收缴率。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电梯、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建立信用档案,对承租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9、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35号)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1)放宽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收入条件。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不再审核收入、财产条件,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市区的住房条件。

(2)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毕业5年以内且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本乡镇的住房条件(其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乡镇审核其在市区内住房条件);对于在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偏远乡镇就业的以上人员,可以采取单位团组、货币化补贴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3)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暂定为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机动车价格按照购买发票金额确定),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创新工作方法:

(1)进一步规范团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辖区面向园区员工、院校青年教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团组,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组织配租。

(2)鼓励作为过渡房使用。在应保尽保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居住在危房居民、搬迁移民、重点工程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使用;但租赁期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3)逐步探索市场化模式。各区在保证辖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划定部分房源由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以市场价面向社会出租;但租赁期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明确工作职责:

(1)各区政府作为公租房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市住建委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市申请救助家庭信息核对系统核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并反馈结果。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9]180号)

申请受理条件:凡在本市市区长期生活或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各类家庭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城镇户籍(不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城市建成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需正在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办法的低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城镇户籍(不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城市建成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3、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需同事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含)以上学历,申请当月起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累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各类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已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实物保障等);

(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自征迁协议签署之日起不满5年的;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自安置房出售之日起不满5年的;

(4)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的;

(5)市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情形。

申请受理、审核程序:

(1)受理、初审程序: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及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上报资料报区民政部门。

(2)审核: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家庭住房交易信息和征迁信息,做出审批结论。审批结论应该在区政府网站或市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登记: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各类家庭补贴计算方法

(1)补贴标准:住建部门依据当地当地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播种面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2)标准补贴面积:1-2人户家庭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3)补贴系数:

①属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9;

②属于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系数为0.9;

③属于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毕业生(本科以下学历)的,补贴系数为0.8;

④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补贴系数为0.6。

补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自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合格当月开始计算。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发放本季度的应发补贴。

动态监管:

(1)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新生儿登记户口后,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提出人口增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

(2)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后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发放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3)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4)选择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住建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时,如申请变更为实物配租保障,自交房当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1、《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蚌保组办[2020]10号)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原则:

(1)坚持“人物分离,各负其责”。即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人(各区负责本辖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市运营平台管房(市运营平台负责公租房房源管理、房屋维护、房租收取、公租房小区环境管理及小区物业公司监管)。

(2)坚持“全市统筹、协调推进”。即对房价的管理要在以辖区为主的基础上,做到全市统筹,切实避免市、区分隔、区域分割。解决好公租房“空间错配、时间错配”的问题。市本级公租房在保家庭因在保申请人身体等特殊原因提请房源变动、或因在保申请人去世等原因申请更换户名等工作做要做到“各区与市运营平台协商办理”。房源变动原则上在在保申请人原配租小区范围内进行。

房源变动/更名程序:在保申请人/在保家庭成员申请—户籍地居委会/街道审核—区(落实房源后)审批—市运营平台房源调整/更名—辖区完善省系统数据更新。

公租房退房程序:

(1)自愿退房:在保家庭因故自愿申请退房(小区现场申请)--市运营平台办理退房手续--收回腾退公租房—向在保家庭户籍辖区通报情况—辖区完善系统数据更新。

(2)违规或超出保障政策范围退房:在保家庭辖区责令其办理退房手续—辖区向市运营平台通报情况—辖区会同市运营平台收回腾退公租房—辖区完善省系统数据更新。

工作配合衔接:区接到属地在保家庭房源表动/更名申请后,先于市运营平台联系协商,落实待变动房源后再予以审批,并形成书面《市本级公租房房源变动/更名联系单》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交市运营平台,作为办理公租房房源变动/更名的依据。

系统数据更新:

(1)省系统中享受保障政策的在保家庭人员信息的准入、变更、配租入住合同的签订、续租的录入及保障退出、房屋的腾退等均按照被保家庭户籍地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录入、更新、完善。

(2)部分用于市场化租赁房源的家庭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录入、更新、完善等由市运营平台负责。

建立互动沟通制度:

(1)市运营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其管理公租房项目现场因故退房、空置房信息以及梳理记录租住公租房家庭户在公租房使用、退出过程中的诚信守信(失信记录)情况,并每月20日向退房家庭户籍地所在区通报一次退房汇总情况;每一年向户籍地所在区提供其在保家庭户在公租房使用过程中的诚信守信(失信记录)情况,为各区对在保家庭的信用等记评定级开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工作提供依据。

(2)各区每月20日向市运营平台通报其辖区公租房家庭户的准入、退出及房源腾退情况,确保省系统数据准确,便于公租房源的动态管理;每一年向市运营平台通报一次辖区在保家庭户信用等级认定及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情况。

12、蚌埠市住房保障工作经历的几个阶段(按照蚌埠市开始建设并列入省级计划时间划分):

(1)廉租房(廉租住房):2008年—2010年;

(2)廉租房与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存:2010年—2014年;

(3)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2015年—2021年;

(4)公租房与保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存:2022年起至今。

13、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方式及审批流程

我市公租房采用线下和线上两种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方式及审批流程:

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向户籍辖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辖区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居委会登记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1—报辖区街道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所属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审批—公示2--发放租赁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

(2)线上申请方式及审批流程:

pc端:打开安徽政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皖事通办并通过实名注册登录--选择蚌埠市--社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提示录入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相关电子附件—选择申请类型(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完成线上申报,等待(短信或电话通知)申报审批结果。

手机端:打开手机皖事通app并实名注册登录-搜索并点击蚌埠公租房申请—在线申请:按提示录入个人信息,选择申请类型(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完成线上申报,等待(短信或电话通知)申报审批结果。

14、2008年-2022年,蚌埠市累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1890套,其中:政府投资建设39585套、企业投资建设2305套。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基础制度: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2)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由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坚持供需匹配。

(4)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5)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附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服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支持政策:

(1)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①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②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③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奖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

④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键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⑤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件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②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③探索将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3)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4)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6)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①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16、安徽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

工作目标:到22025年,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基本要求:

(1)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

(2)积极引导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市场逻辑,发挥资本力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

(3)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4)确定发展城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等6市,城区常住人口达到大城市标准,明确为我省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5)发展方式。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供给。

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

(1)科学规划布局。市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2)加大土地供应。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①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②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④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简化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3、加大补助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6、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组织落实:

(1)落实主体责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经市人民政府统一,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各市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

(2)建立工作机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要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3)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4)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5)加强激励约束。省住房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通报监测评价情况,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督促有效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17、《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22]7号)

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基本要求:(1)蚌埠市(含三县)已明确列入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享受国家和省相应的支持政策。(2)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3)发展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在满足户籍人口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的公租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切实增加供给,引导产城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职住平衡问题。

保障范围: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要求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各类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双招双引”支持政策引进人才需求,柔性引进人才可以不受社保条件约束,承租保租房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半年。

(2)建设标准。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规定,严禁借机进行商业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3)租金标准。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由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原则上按年发布租金和租赁补贴指导标准,各县区结合实际予以细化执行。

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

(1)科学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及城市重点片区等区域。

(2)加大土地供应。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①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②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④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⑤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键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简化项目审批。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由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3、加大补助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予以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6、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组织落实:

(1)落实主体责任。向社会公布“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申报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待国家计划下达后向社会公布。

(2)形成工作机制。

①成立蚌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人防、人社、民政、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税务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②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申报项目投资主体报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会讨论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住房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3)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4)准入和退出条件。

①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优先满足引进人才住宿需求。

②投资主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专业化运营公司参与管理。

③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不在这里住房。

④原则上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⑤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违反规定使用的,应责令退出.

(5)严格监督管理。

①政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安徽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统一管理;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运营的全过程管理。

②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后的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供应要求,充分发挥多渠道供给的住房保障。

③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6)加强激励约束。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及省直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住房情况实施的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通报监测评价结果,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结果运用,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督促其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需求。

18、截至2023年2月,我市已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41个,合计7726套;申报并已获批纳入2023年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8个,合计3936套。

19、《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2022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22〕49号)规定: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围绕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实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支持、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六个方面开展监测评价。

●2022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实行县区自评,市复核,省备案的方式。

●各县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监测评价内容,组织实施自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监测评价工作组,对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复核,复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12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20、《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19号)规定:

●已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本地区“十四五”建设目标数的比例2022、2023、2024、2025年末应分别不低于40%、60%、80%、100%。

●已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累计已竣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得5分;未达到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40%(含)不得分。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在70%以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在90%以上得8分;满意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要加强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在落实政策支持中,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确定发展目标中,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21、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人才部分)》的通知(蚌组通字〔2022〕18号)规定:

●在蚌创新创业,在我市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5g通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和各县(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以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高素质人才(团队)和相关人才机构、平台。

●重点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县(区)、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申报单位登录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支持事项经市、县(区)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蚌埠先锋网和市直各牵头部门门户网站、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资金市与县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产业基础人才在蚌自行租住住房的,连续3年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3.6万元/年,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万元/年,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1.5万元/年。

●政策支持期内(2020年7月1日后)新引进在蚌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产业基础人才,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产业基础人才年龄不超过40岁(计算至当年公告申报当月,博士、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放宽至45岁)。

●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人才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引进后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的,可延后至下一年度申报。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产业基础人才在我市未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安家补助,在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人才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0万元,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8万元,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5万元。

●人才引进后3年内在蚌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含二手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发放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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