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我们[1]已经通知您,世贸组织(WTO)已发布了一项欧盟(EU)通知,宣布计划将12种SVHC添加到REACH法规附件XIV授权清单中。
授权清单(附件XIV)从SVHC的候选清单中选取。要使用该清单中的SVHC,必须先获得欧盟委员会(EC)对特定用途的授权。
2017年6月14日,欧盟发布了(EU)2017/999号法规[2],将授权清单中的SVHC从31项增加到43项。该项法规是授权清单的第五项修正案,并附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的新闻稿(ECHA/NI/17/21 [3] ),宣布分别从ECHA于 2014年2月对附件XIV的第五项建议及2015年7月对附件XIV的第六项建议中纳入12种SVHC。
根据新修正案,12种新的SVHC没有特定用途的豁免。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包含7种邻苯二甲酸盐(表1中的项目33至39)。
蒽油(表1中的项目40)被归类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及毒性(PBT)物质,高持久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 如果含有不小于0.005%浓度的苯并[a]芘,也将被归类为致癌1B类。
*“最迟申请日期”及“废止日期”有三组,分别为:
项目 32 至 39 (表 1 )
- 最迟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4日
- 废止日期为2020年7月4日
项目 40 至 41 (表 1 )
-最迟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4日
-废止日期为2020年10月4日
项目 42 及 43 (表 1 )
- 最迟申请日期为2019年7月4日
- 废止日期为2021年1月4日
表1概述了新法规的更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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