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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梦”江苏维权获胜获赔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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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6  来源:中新网  作者:代艳兰 、杨颜慈  浏览次数: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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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4月26日电 机器猫“哆啦A梦”是著名卡通形象,它经常出现在各种公共场所和活动中,因此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江苏省高院26日通过官微发布一起案例:镇江潮流广场(位于镇江城际高铁站旁)曾摆放过15个“哆啦A梦”的模型,结果,广场管理方因此被起诉,一审判处赔偿13万元。


 


  2017年3月1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拥有“哆啦A梦(又称机器猫)”衍生形象在大陆地区著作权的上海一家公司,起诉镇江两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机器猫形象,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


 


  4月2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镇江两家公司侵犯了上海公司关于“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上海某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在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上,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且摆放地点位于常发广场、万达广场等商圈附近,可以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


 


  对此,被起诉的两家公司解释,他们是从第三方租赁来“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玩偶,之所以摆放,是因为空地空置着较为难看,同时也是为了活跃节日气氛。活动中,他们并没有商业推广行为,没有收取门票等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家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举办卡通人物展,公开展示“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发布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


 




 


  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上海某商贸公司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创作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法院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上海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提醒,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哆啦A梦”、“helloKitty”、“小黄人”等形象,虽然随处可见,随处可得,但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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