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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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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

5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其中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2019年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惠民政策要求,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即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为指导各地用好年度筹资新增资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以下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要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另一方面,要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三是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

对于医疗保险制度本身,一方面《通知》提出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另一方面,《通知》要求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各地要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实现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全面推动地市级统筹调剂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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