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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对正起诉离婚的妻子实施不轨 涉强奸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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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7  作者:zhangdi  浏览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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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西男子试图对正在起诉离婚的妻子实施不轨,涉强奸罪被批捕)

广西岑溪市一名男子试图对妻子实施不轨,经旁人报警后被警方抓获。6月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报了上述案例。通报称,该男子梁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通报称,2009年8月,家住岑溪的梁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因感情不合,覃某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2019年1月10日,覃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至案发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同年5月5日,覃某某下班后,正要关店铺前门时,发现梁某某从店铺后门进来,便将覃某某推回一楼楼梯口处,关闭店铺后门,欲对覃某某实施不轨行为。覃某某抗拒并试图打电话报警,却被梁某某抢过电话扔到楼梯上。覃某某剧烈挣扎反抗,咬伤了梁某某肩膀、脸等部位。后来隔壁店铺店员发现情况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梁某某抓获。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所以在—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梁宏刚说,如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

梁宏刚说,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梁宏刚认为,单从通报内容来看,覃某某抗拒并试图打电话报警,剧烈挣扎反抗,咬伤了梁某某肩膀、脸等部位等行为,足以证明覃某某并没有与梁某某发生性行为的意愿。案发时,属于覃某某起诉离婚期间,虽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覃某某与梁某某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梁某某违背覃某某的意志,强行与覃某某发生性关系,应认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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